妨礙公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妨害公務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妨礙公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妨害公務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 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 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 罪處罰。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公民和組織依法有義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協助、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罰。
《紅十字會法》第二條,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十一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 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 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
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 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 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以上就是關於妨礙公務罪的具體司法解釋與量刑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其具體量刑標準也有不同,對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也將會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刑事處罰。如果你對相關問題有疑惑的,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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