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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糾紛如何解決?

一、排除妨害糾紛如何解決?

排除妨害糾紛如何解決?

如果妨礙確實存在的話,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排除妨害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排除妨害構成要件: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於:一為動態,一為靜態。

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響通行;違章建築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採光;在他人建築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並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二、排除妨害糾紛需要注意的問題

排除妨害糾紛應當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所在地在營區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動產的排除妨害糾紛,應以妨害行為實施地或者妨害行為實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區分其與返還原物糾紛的關係,在排除妨害糾紛中所有權或他物權人並未喪失對其物的佔有;而在返還原物糾紛中,物已為他人無權佔有或被他人侵奪佔有。

綜上所述,排除妨害主要是對於對妨礙物權行使的行為或事實狀態一而採取的種措施,當物權的行使受到現實或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均可以請求排除妨害。如果情況比較複雜,當事人可以找專業人士的幫助。

標籤:妨害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