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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以醫療期滿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工傷醫療期滿不上班處理方法是什麼?

工傷醫療期滿後不來上班,可以調整崗位,但是不能辭退勞動因為工傷員工本身的特殊性,勞動法對其權益有着特別的保護規定。對於一至六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應保留勞動關係,除非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而對於七至十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才能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不續簽;

2、工傷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工傷員工存在違紀的情形;

4、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或註銷等情形的。

除此四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以其他理由與工傷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對於上述問題中的八級工傷員工長期休病假不來上班,因為該員工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如果員工確實存在傷病,在員工主觀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並非所有的用人單位單當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都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職員在醫療期滿後,即需要立即到用人單位就職,否則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解決勞動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