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會產生什麼後果
大多數合同在當事人都簽字蓋章之後就會成立,但此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要看實際有沒有滿足《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就勞動合同而言,其實也是存在無效的情況,自然一旦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法對當事人提供保護。那麼無效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無效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勞動合同屬於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
二、無效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後果
勞動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無效的勞動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於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其法律後果是: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按照本單位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第二,無效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的。法律上的過錯,是指法律關係主體在主觀上有違法錯誤,包括故意違法和過失違法。過錯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雙方的,它是由當事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的後果,因此,對於無效的勞動合同,在確認其無效的同時,如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大多數合同來看,其實《合同法》中規定的無效的情形都是一樣的,不過要是説到一些特殊合同,如這裏的勞動合同,則除了《合同法》中規定有無效情形外,其實在《勞動合同法》裏面也是有這方面的規定,其中要是雙方沒有采取書面形式來簽訂,則也是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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