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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債務債權處理轉讓至境內

境外債務債權處理轉讓至境內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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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轉讓境內股權税率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税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税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税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税率;享受定期減免税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税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税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