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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承擔訴訟中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一、誰承擔訴訟中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誰承擔訴訟中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方掌握和管理着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對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又作出了特別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這一規定再次明確和擴大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減輕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任何原則都有例外,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需要考慮當事人舉證的能力,以及舉證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出於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很多證據都在用人單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種勞動人事資料都是用人單位在保管,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無法獲得這些證據材料。

二、勞動糾紛案件由誰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員工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因為工資報酬、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經濟補償等發生糾紛的,仲裁不行就需要去法院起訴解決。誰起訴誰承擔舉證責任,當然,對於收集證據困難的,比如檔案、社保繳納清單等,可以由企業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