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環境侵權提起民事訴訟的,由造成環境污染的一方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認定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污染環境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因果關係的證明實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係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係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事由,也由行為人承擔證明責任。
(2)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
(3)環境污染責任採無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9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確立了環境污染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舉證責任,是指法律要求糾紛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民事訴訟中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在確立了環境污染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後,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環境污染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確立了環境污染侵權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根據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污染者就應當承擔其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污染者如不能證明污染行為系“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同時通過舉證足以否定其污染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就應當推定由污染者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反過來講,污染者只有在證明了其污染行為系“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同時,又通過舉證足以否定其污染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才能不承擔侵權責任或者相應減輕其侵權責任。
環境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相對侵權人與受害人來説的,受害人適用無過錯原則,債權人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證明責任的問題。一般來説,承擔較重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中處於相對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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