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一、欠條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欠條糾紛中,應由主張債權的原告對欠條形成的法律事實負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1、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2、在合同糾紛中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的分配及證明標準,是證據法學上的重要概念,關於舉證責任的學説,有行為責任説、雙重標準説及危險負擔説等學説觀點,在現階段佔主流的觀點是“危險負擔説”,該學説認為,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構成要件處於真偽不明時,當事人因法院不適用該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的承擔。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即是把舉證責任分為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與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首次明確地肯定了民事舉證責任具有雙重含義,彌補了《民事訴訟法》第64條只規定行為責任之不足,明確了在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將作出對負有舉證責任一方不利的裁判結果。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舉證責任的轉移是怎樣?
完整的舉證責任概念是主觀舉證責任和客觀舉證責任的結合,主觀舉證責任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為避免敗訴向法院提出證據的責任,客觀舉證責任指在案件事實存在與否或真偽不明時,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不利後果。客觀舉證責任往往是固定的,由實體法明文規定,而主觀舉證責任則會隨着案情的發展,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轉移。
在應當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已基本能夠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時,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否認該事實成立,則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如其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的,可以認定該事實成立,如其能提出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的,則證明責任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承擔,這就是舉證責任的轉移。舉證責任在持肯定事實及持否定事實的主張的當事人之間轉移,實際上都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要求,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仍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體現。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我國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般由原告承擔,也就是誰提出,誰舉證。在特殊情況下,如當事人收集證據困難,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由法院協助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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