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一、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一般是誰舉證誰承擔。但是也存在着舉證倒置的情況。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舉證時效是多久?
舉證時效也就是審判實踐中所説的舉證期限,對此,我國尚未做出具體的規定來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我所可以給舉證時效下這樣一個定義,舉證時效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提出某項主張時,應在人民法院規定的訴訟期間內,提出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逾期不能或者沒有提供證據的即是不履行舉證責任,放棄舉證的權利,應當承擔不利舉證的後果的一種制度。
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有利於正確貫徹實施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目的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使人民法院能夠及時地解決民事糾紛。然而,審判實踐中,有的民事案件審理期限過長,使訴訟時效的目的難以實現,從而失去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意義。因此,要使實體法的訴訟時效制度得以正確實施,程序法就應該有相應的訴訟時效即舉證時效來保障。
所以在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中,都是誰提出了主張,誰就進行舉證,因為當事人他的主張是帶着某種訴訟請求的,那麼他為了能讓他的訴訟請求達成它就必須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來為自己的訴訟請求做支撐,然後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比如環境侵權,是由被告這一方來進行舉證倒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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