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環境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環境侵權是屬於特殊的侵權行為,因環境侵權產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為所訴訟,環境侵權提起民事訴訟的,由造成環境污染的一方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認定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污染環境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因果關係的證明實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係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係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事由,也由行為人承擔證明責任。
(2)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
(3)環境污染責任採無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賠償損害即可成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環境侵權糾紛因人們對環境的開發利用活動產生衝突而產生,既涉及人們的經濟行為,也涉及人們的生活行為。與傳統的利益衝突不同的是,我國的環境侵權糾紛許多時候是因為人們的經濟行為與生活行為之間的矛盾而形成,具有明顯的複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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