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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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在我國各類案件之中所佔的比例是比較高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之後,必須在掌握了確切的證據的基礎之上,才能判決案件,因此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相關的民事主體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一、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舉證時效是多久?
舉證時效也就是審判實踐中所説的舉證期限,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尚未做出具體的規定來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我所可以給舉證時效下這樣一個定義,舉證時效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提出某項主張時,應在人民法院規定的訴訟期間內,提出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逾期不能或者沒有提供證據的即是不履行舉證責任,放棄舉證的權利,應當承擔不利舉證的後果的一種制度。
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有利於正確貫徹實施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目的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使人民法院能夠及時地解決民事糾紛。然而,審判實踐中,有的民事案件審理期限過長,使訴訟時效的目的難以實現,從而失去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意義。因此,要使實體法的訴訟時效制度得以正確實施,程序法就應該有相應的訴訟時效即舉證時效來保障。
一般遵守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也存在着舉證責任倒置的現象,對於民事主體來説,只有在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對方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是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基礎之上,其權益才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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