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由誰來進行承擔?
一、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由誰來進行承擔?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民事訴訟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民事訴訟中哪些事實不需要舉證?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舉證責任是由誰主張誰來進行舉證 ,這樣在進行起訴時就可以獲得法院的受理,但如果是屬於少部份的侵權案件,那麼就會由被告來進行承擔舉證的責任,所以,對於不同的情況所存在的處理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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