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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舉證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勞動合同舉證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勞動合同舉證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它明確了“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接着明確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就特定證據提供責任的強制分配原則。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勞動合同並非唯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也應當持有。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合同糾紛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完全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用人單位應屬於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勞動者應屬於作出否定性主張的一方。根據民訴證據規則,用人單位必須再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在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合同,並承擔勞動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否則勞動者的仲裁請求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的工資。那麼,在發生糾紛時,勞動合同是否簽訂的舉證責任,承擔是誰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但很多時候承擔舉證責任的是用人單位,這是因為不少的證據都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