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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編制區別具體有哪些方面

勞動合同和編制區別具體有哪些方面

一,勞動合同和編制區別具體有哪些方面

1、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發佈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係;編制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得工作。

2、工作權限不同:合同工只能是協助執法;而編制工則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

3、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資是用人部門內部經費發放,工資普遍較低,合同工需要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才能根據自己交的養老保險的數額獲得退休工資;而編制工的工資是由國家財政保障,相對穩定工資較高,編制工也不需要交養老保險,退休後根據級別獲得退休工資。

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家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考試獲取資格。在編人員是單位的正式員工。

非編制人員就是事業單位自行聘用的(包括臨時工),不由財政撥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契約確定與人員關係的一種任用方式。

二,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可分為三種:

1.正式編制員工:極其穩定的一種,享受單位較多福利,基本上不犯大錯誤,不會被開除。 而且一般該單位是無權開除的,必須通過上級單位才能決定。工資由當地人事勞動局核算。單位是無法決定其的工資的。

2.編制外的,其實分長期和短期的。一般待遇都不如正式編制,而且相差較大,福利也沒正式編制的好。該單位領導一般可以直接解除與其的合同。工資基本是由該單位向上級彙報後決定,一般都是較低的。

當然也有例外,有些聘請的無編制人員,可能該單位十分需要而又緊缺的,本身很有實力的,也有可能待遇是很好的,不過這種情況是很少的。

3.臨時工:其實就是短期編制外的,隨時都可以辭職 ,有些連合同都不用籤 。待遇更差,極少享受單位福利。

勞動合同以及編制的作用的區別就是在實際的工作以及相應的報酬上存在較多的差異,但是在有關的法律保障上是沒有區別的,國家的法律在此類問題處理上是保持一致的,因此有關的當事人不需要過度的糾結其中的差異,只要能為人民服務,工作就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