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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分流下崗與辭退是否有區別?

一、機關事業單位分流下崗與辭退是否有區別?

機關事業單位分流下崗與辭退是否有區別?

機關事業單位分流下崗與辭退是有區別的,分流:不排除繼續留在原單位,變更工作崗位,保持勞動關係的可能。辭退:絕對排除繼續工作任何可能,徹底解除所有的勞動關係

1、處理方式不一樣。而辭退的程序相比較而言就要簡單。

2、結果不同。辭退更多的是因為員工有違法行為出現。

二、解聘的步驟

1、調查工作業績。首先要查出來的是員工有什麼樣的失誤,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失誤,看能否在企業內部調動,讓員工更好地發揮技能。如果無法進行內部調動,只好終結僱傭關係。

2、用書面材料説明解僱員工的原因。保留書面警告的副本和記錄該員工業績不良所造成的影響,包括事件日期和詳情。

3、制定終止僱傭關係的條件。按照規定可以給予補償。

4、最好讓對方在合同終止那天離開辦公室。這可以減少蓄意破壞的可能性,降低對其他員工的負面影響。

5、準備好進行解僱會談。整理好需要的文件。準備一下應如何進行會談。會談持續的時間不要超過15分鐘。

6、在會議室中進行會談。最好找個同事作為見證人,支持自己的觀點,這將會有所幫助。

7、尊重對方。簡要解釋解僱的原因,説明這是一個無可挽回的決定。

8、解釋有關解僱的財務安排。將最後的薪金準備好,交給員工。可能的話,為員工準備一封介紹信。

9、收回該員工使用的企業的財物。將員工的私人東西物歸原主。

三、辭退的條件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在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都是存在的,有些是由於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導致的一系列的過錯,還有的就是人員的正常的調動變動,但是各自的名稱是不一樣的,辭退一般情況下都是由於勞動者違背公司章程的規定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