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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書時效的效力怎麼認定

一、工程索賠書時效的效力

工程索賠書時效的效力怎麼認定

索賠時效有兩個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則索賠權即訴權的消滅,即權利人未在約定的索賠時效期間內提出索賠,其索賠權利消滅;二是索賠時效為有效的抗辯理由,即索賠時效期間屆滿,請求權的相對人因而取得否認對方請求的權利。

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後的請求權,因訴權消滅,變為不可訴請求權,即羅馬法上所謂自然之債。此種請求權不受法律強制實施的約束力和保障。因此基於索賠時效的效力,義務人取得了抗辯權,可拒絕權利人的索賠主張。雖則如此,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未就此喪失,因此,一方面如果被索賠方即請求權利義務人主動放棄索賠時效的抗辯權,其仍可自願履行該債務,給權利人以補償,索賠方有權接受該賠款,不構成不當得利。即使被索賠方不知道時效屆滿的事實,也不能以不知時效屆滿為由要求返還。另一方面,被索賠方也可在時效屆滿,提出索賠時效抗辯的同時,仍可基於道義或公平原則,給予索賠方適當補償,即所謂的道義索賠,索賠方也有權接受該賠款,不構成不當幹導利。

此外,雖然索賠時效是基於合同約定產生的,但其仍屬於時效的一種。按照時效制度的原則,即時效只能由當事人主張而不能由法庭主動援用。因此,法院或仲裁庭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一般不能主動援用索賠時效,只有在被索賠方提出該項辯理由時,才能予以支持。

二、工程索賠條件

索賠條件,又稱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變更)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發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的暫時停工。

6、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