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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施工合同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電力施工合同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電力施工合同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電力施工合同糾紛管轄規定是應當是以合同履行地作為管轄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

二、建築施工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採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

1、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於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於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願做出讓步前題下。

2、協調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準、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於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

3、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採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説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在處理施工方面的合同的時候,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還有就是司法解釋所確定的管轄來找準管轄法院的。否則的話,因為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發生一些糾紛,到人民法院起訴,很有可能就會被人民法院作為受理或者是受理之後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