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法律效力包括什麼?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後果。
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繼續履行。這時,合同無效的處理只按照締約過失來承擔責任,由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依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受損害一方,如果受損害一方對其損失不能通過舉證加以明確,其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過錯一方除了自行承擔給自己造成的違法後果外,還要承擔無過錯方的實際損失。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被確認無效的後果。
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就被確認無效的情形,不能按一般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實行恢復原狀或雙方返還,應區分不同的情況處理。
第一種情況,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低劣,無法補救或所建工程在防洪區域內對防洪工程構成威脅的,應按照一般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已經完成部分工程應拆除,建設方支付的工程款應返還。
第二種情況,工程質量完全合格,也未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計劃,則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歸建設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勞動由建設方折價補償給施工方,折價時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比例折價。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該解釋的規定正是為了避免教條,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第三種情況是賠償損失,如果因建設方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建設方對自己的損失自負,同時應該賠償承包方施工過程中支付的人工費、材料費等實際支出費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過錯的,承包方對自己的損失自負,同時要賠償建設方材料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畢後被確認無效的後果。
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方應該參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方工程價款。但仍應追究雙方的其它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要分兩種情況給予不同處理:一是維修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方仍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維修義務,或自己維修,或負擔建設方維修費。二是維修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對此損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同時按照雙方的過錯及過錯大小對其它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裏的其它損失包括簽訂、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後續費用,如拆除質量不合格的建築物的費用、工程延期費用、材料費等。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建築合同以及工程合同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民事合同的糾紛的時候要及時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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