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需要辦理離職手續是否合理
一,辭退員工需要辦理離職手續是否合理
被公司辭退,應當辦理工作交接、結算工資和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等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單位拒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1、離職證明將作為勞動者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
2、若單位拒不出具離職證明,離職員工可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訴,要求責令該單位改正。若因該單位拒不出具或遲延出具離職證明導致離職員工沒有及時享受或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短期派遣
《實施 〈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辭退員工的問題更多的需要自己注意實際的情況,不過在有關的環節的處理上一旦自己在具體的程序上的存在些許的變化,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有關問題的解決上更多的是自己需要做好資料的認證,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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