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需要寫辭職書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需要寫辭職書嗎?
一般是需要寫辭職書的,對於合同到期不續簽想離職的應當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即可,正常辦理離職手續。但是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進行交接工作;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以及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
1、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1)交接工作;
(2)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3)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
(4)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5)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勞動合同到期後沒續簽該怎麼補償?
1、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該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0年,當勞動合同到期限後,單位不願意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一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員工之前並沒有告訴公司決定不續簽合同了,但是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就直接離職的話,這種行為對員工和公司來説都非常的不妥當,一方面公司幾乎沒有時間馬上找到接替當事人的新職工,另一方面職工的這種做法本身就非常的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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