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開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開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一、員工違反勞動合同開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則無需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需要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這裏應注意,用人單位以違反公司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前提條件是規章制度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在涉及到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但相關情況必須由用人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勞動者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