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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聯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關聯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關聯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四項對“關聯關係”的定義是:“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公司法》對於關聯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第一,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第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若有違反,所得收入應該歸公司所有;第三,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公司存在關聯關係的,在行使表決權上受到制約。

二、關聯交易的法律特徵

從本質而言,關聯交易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為,只不過其交易雙方的關係決定了它與一般的商事法律行為有所不同。在一般的商事法律行為中,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雙方遵循市場競爭原則,依據彼此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為交易,基本上能達到雙方認可的公平的結果。而關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對另一方的經營決策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施加影響,因而關聯交易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徵。

1、關聯交易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地位不平等。關聯交易是發生在公司與其關聯人之間的交易,交易一方對另一方具有控制權或者重大影響,雙方事實上處於不平等的法律地位。發生在公司與其關聯人以外的交易屬於公司意思自治的範疇,不屬於關聯交易,不應對此行為進行干涉。但是正因為關聯交易發生在公司與其關聯人之間,所以公司與其關聯人可能惡意串通利用關聯交易行為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一方利用優勢地位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法律才出於保護相關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必要的干預。

2、關聯交易行為的範圍具有廣泛性,類型具有多樣性。公司關聯交易行為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是廣泛而複雜的,既有移轉資源的行為,又有義務事項的安排行為,既有有償交易行為,又有無償交易行為,既有雙務行為,又有單務行為。根據美國法院在一案中的解釋,交易是指能夠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任何處理事務的行為,包括出售、租賃、借入、貸出、擔保等活動,是一個比合同更為寬泛的術語。

3、公司關聯交易存在公司內部人利益衝突。在關聯交易中,內部人往往會陷入“角色衝突”之困境。 這是因為,內部人既是公司的成員,又直接與公司交易或間接地對公司交易存在利害關係。一方面,在法律上,無論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還是對公司經營管理事務有控制力的控制股東,都負有對公司以及全體股東的忠誠義務;另一方面,關聯人自身對於交易又具有利害關係存在其中,因此就內部人而言,在具體的關聯交易中,他面臨着是超越公司利益以促進自身利益,還是履行對公司的忠誠義務的利益選擇,這使他處於嚴重的利益衝突困境之中。

4、關聯交易的後果具有雙重性,客觀上存在不公平的風險。關聯交易對交易雙方既可能是公平、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儘管關聯交易雙方都具有獨立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於利益衝突因素與控制因素的嚴重存在,因此關聯交易中客觀上孕育着不公平的巨大風險,即有可能造成對公司利益的侵害和對少數股東或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侵害。

主要是在擔任某一位公司的控制股東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之後,也並不是自己就不能再創辦其他公司了,或者説,這些人員的近親屬,配偶,父母等也有經營的同一行業的公司,所以就要求這些人必須要對公司有忠實義務,如果發現具有關聯關係的話,在特定情況下表決權是受到限制的。

標籤:公司法 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