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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繳聯繫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社保補繳聯繫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每個地方關於社會保險的補繳問題都有着明確的政策規定,因為有的地方他的補繳人員是有人員範圍的限制的,也就是説很多的人員範圍不符合條件就不可以進行補繳,因此對於很多普通老百姓來説,他們想要清楚的知道社保補繳聯繫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社保補繳聯繫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有新規

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一直備受關注。《暫行辦法》規定,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應以社保信息系統記載的中斷繳費時間為參考依據,再由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和截止時間。但補繳起始時間不早於2004年7月1日。

繳費基數是按照自願原則,由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選擇確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繳費比例統一按照20%確定。同時,對補繳數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二的積累額,如果超過補繳金額的1倍,則封頂。

比如老王是個體户,首次在流動窗口參保是在2010年,而在2014年中斷繳費,那麼他想補繳養老保險費,只能從2014年往後繳納至今,不能補繳2010年之前的養老保險費。如果老王覺得以前經濟困難繳得少,想把2010年至2014年之間繳的標準提高,這同樣是不允許的。

將減輕參保人經濟負擔

武漢市人社局養老處負責人介紹,“過去補繳的適用範圍邊界不夠清晰,補繳行為是否違規不好界定。現在做了統一規定。”以前的辦法有按上年度“崗平工資”60%-300%確定補繳基數的,也有按歷年“崗平工資或社平工資”60%-300%範圍確定補繳基數,兩種補繳方法金額相差很大,前者繳費金額更高,對日後領取待遇的影響也很大。有的企業或個人可能因為“滾雪球”一樣的補繳金額而放棄補繳。《暫行辦法》有助於減輕補繳時經濟負擔。

此次發佈的《暫行辦法》,對五類情形的參保補繳問題進行了規範和統一。一是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二是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四是繳費工資基數調整補繳的用人單位職工;五是其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同意的用人單位及職工。

二、哪五類情形可補繳?

一類是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一是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範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範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二是本市統籌範圍內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三是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第二類是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社會保險補繳的話,在靈活就業人員方面存在着一些新的規定。靈活就業人員是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的補繳的。具體的也可以諮詢一下當地的社保機關。

標籤:補繳 社保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