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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聯關係責任由誰承擔?

一、公司法關聯關係責任由誰承擔?

公司法關聯關係責任由誰承擔?

公司法關聯關係責任應當與控制公司一併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規定,法人人格的否認的適用是根據公司人格被他人控制或操縱而不再具有獨立性並且被利用導致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從而否定法人人格,允許債權人向公司股東或關聯公司直接追索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獨立是建立於公司在經營中嚴格貫徹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嚴格分離原則的基礎上,是否貫徹財產、利益、業務、組織機構等方面的分離,是判斷是否具有獨立法人的標準。所以,認定公司法人之間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實務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具體判斷:

其次,業務和利益分配是否混同。若公司與股東或者公司的關聯公司的業務不分離,從經營過程無法判斷業務的真正歸屬,或者相互之間經營的收益不加區分,任意配置,也應認定為公司人格混同。在筆者辦理過的上述案例中,A、C兩家公司之間控股股東完全相同,且A的近三年來的所有財務報告均為負增長,公司資產全部低價轉移至C公司,所有優勢業務客户全部轉移至C公司;而C公司與A公司主營業務相同,且呈現持續的增長態勢。很明顯,兩公司股東通過業務和利益分配方案,一公司持續負債,另一公司持續盈利,兩公司在業務和利益分配上存在混同。

對於主張存在關聯公司人格混同並要求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中,可以參考以下的應訴思路:

再者,申請法院調查可能存在關聯關係的公司的經營數據,並對其中的主營業務進行審查,核實兩公司的大客户是否一致;

最後,若上述信息均無法核查,試圖尋找兩公司的關聯性,比如實際經營地址、辦公電話、行政人員等是否一致,甚至是合同模板是否相同等。

在具體認定兩公司的具體情形: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綜上所述,公司法中對於各種類型的公司之間的法律及經濟關係做出了明確的區分,因為如果不在事先表明界限就會導致公司在出現債務侵權糾紛的過程中讓債權人難以確定其追究的對象,而關聯關係的公司此時應該負擔起連帶的責任共同向債權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