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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是怎樣的?

何為關聯,即兩者或兩者以上存在着密不可分的關係。企業之間自然也存在着關聯交易的關係,互惠互利、互補互足,公司法規範企業運作,是規範企業的標杆,所以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究竟有何規定的問題就值得我們探討了。

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基本態度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着重要影響,因而應全 面規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 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二、關聯關聯關係的界定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係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雖然《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係,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係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公司法》第216條對關聯關係進行了基本界定:“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這是《公司法》實現自己的法益目標、承擔自己使命的有力措施。

三、具體制度的支撐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則得以有效的遵守,具體技術性條文的支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規定具備可操作性的基本條件。比如《公司法》第12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此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文為防止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提供有效的規制工具。

四、法律責任的規定

明確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責任制度既能行為這起到威懾作用,以減少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同時對違反者予以處罰也有了明確的依據,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濟。《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明確了與公司具有關聯關係的主體違反法律義務應承擔的後果,是對該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不公正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障。

我們都知道合作共贏,企業之間自然也需要很多協助合作,但是在與其他企業關聯交易的前提是熟知公司法對其的各種規定,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應該在心中有一把桿秤有一座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