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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公司法律規制的最大特點是什麼?

一、關聯公司法律規制最大特點是什麼?

關聯公司法律規制的最大特點是什麼?

關聯公司法律規制最大特點是由兩個股東以上成員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出現問題需要全部股東傾注所有共同承擔責任。

關聯公司是由兩個股東以上成員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如果公司經營失敗,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公司所欠債務時,公司的全體股東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財產負責還清公司所欠債務。在國外也稱之為“人合公司”、“合名公司”,因為這種公司通常以它的一個或兩個股東的名字作為公司的牌號,並以股東個人的信用、聲譽、地位作為對外信用的保證。

二、其方式是什麼

這時各成員公司的經濟地位已經發生了嚴重傾斜,處於一種事實上的不平等狀態,是一種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的依附關係。關聯公司的成員公司各自人格獨立,關聯公司通過某種聯繫紐帶方能形成。這種聯繫主要有三種:

一是資產聯結方式,主要表現為股權參與、在公司之間形成控股、參股關係,控股公司通過股權參與控制從屬公司的經營管理。這種聯結方式所產生的後果的典型形式是形成控股公司--從屬公司這種主次兩層的公 司形態。這正是本文所要着重考察和研究的對象;

二是合同維繫方式,即公司之間通過締結合同的手段予以聯結。這在立法上僅見於德國,如德國《股份公司法》中規定的控制合同、利潤轉移合同等均屬此類。我國通過行政手段組建企業集團的初期也主要採取了這種方式。

三是其他方式,主要是以人事連鎖、表決權協議等其他手段聯結。這種聯結不是一種獨立的方式,其背後一般有着相應的股份支持,它實際上體現了公司之間的資本聯繫,對公司的控制主要體現為對公司人事的控制,資本聯結最終也體現於此。筆者認為,從關聯公司的成員組成、聯結方式和聯合目的等方面雖然能夠找到關聯公司的一些特徵,但其本質特徵,應當從成員公司之間的關係上予以把握。

三、關聯公司法律規制的本質特徵

成員公司法律上的平等性與事實上的不平等性。

從表面上看,關聯公司中,各成員公司仍然具有自己獨立人格,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説,從現有法律規定的角度透視,各成員公司的性質並未發生任何實質性的改變。實際上,關聯公司中各成員公司間這種法律上的獨立性和平等性只是形式上的。

存在控制關係與從屬關係的關聯組織體中,儘管從屬公司在法律人格上仍然是獨立的法人,但由於各成員公司不再是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而是從集團利益,更準確地説是從控制公司的利益出發從事經營活動,從屬公司僅僅是控制公司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工具,其意識能力因受到了限制而不再獨立健全,財產也被控制公司像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任意處置而不再獨立充實,其法律上的人格獨立已退化成為一種純粹的形式。這時各成員公司的經濟地位已經發生了嚴重傾斜,處於一種事實上的不平等狀態,是一種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的依附關係。

正是由於關聯公司內部成員之間這種法律上的平等性和事實上的不平等性,使得我們研究關聯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有了基礎和前提。 通過對控制因素的研究,可以使我們對關聯公司內部成員公司之間的不平等性有一個更深入、更清晰的認識。

關聯公司是一種不同於其他類型的公司,如果經營良好便皆大歡喜,但是如果一旦發生經營問題,需要全體股東以自己的全部財產來挽救公司,這使得大家的目標一致,出現問題時力量也足夠強大。但是這種性質的公司也並不是適合所有人適合所有行業,請大家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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