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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無關聯關係董事的界定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當中因為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公司的高級董事自己就不能創辦公司了,再者高級董事身邊的朋友或者是家人等都有可能創辦的公司是和自己經營的類型都差不多的,所以也是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給本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失,我國公司法當中是提到了關於董事的關聯關係的,可是有人好奇的一個問題是公司法無關聯關係董事的界定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無關聯關係董事的界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司法無關聯關係董事的界定是怎麼規定的?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係進行界定。

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雖然 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係,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係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新公司法第217條對關聯關係進行了基本界定:“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這是公司法實現自己的法益目標、承擔自己使命的有力措施。

二、關聯關係

所謂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應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1]

關聯關係的關聯方主要包括:控股股東;其他股東;控股股東以及其他股東控制或參股的企業;對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發行人參與的合營企業;發行人參與的聯營企業;主要投資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與上述關係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業;其他對發行人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

三、與關聯方有關的幾個概念控制:

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一)一企業對另一企業進行投資,且達到受資企業有表決權資本的一定比率50%以上(不含50%)。表現情況:直接控制,間接控制,直接和間接控制。例:A企業對B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達到B企業有表決權資本的51%以上→母子公司 (直接控制)例:A企業對B企業進行投資達到51%,B企業對C企業進行投資也達到60%,則A對C構成間接控制,例: A對B投資達到51%,B對C達到20%,另A對C直接擁有40%, 則直接控制 間接控制=60%。

(二)投資沒有達到50%以上甚至沒有進行股權性投資,但卻對其有實質的控制權。

(1)通過與該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公司董事會等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公司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共同控制和合營企業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比較遺憾的一點就是,公司法無關聯關係董事的界定到現在並沒有特別明確的法律規定,公司法當中只是提到了關聯關係,但是關聯關係也是針對我國的所有的民營企業的,一般由國家直接控股的公司是不會涉及到關聯關係的禁止性交易的,很多時候因為和其他企業之間有關聯關係,所以在一些涉及到公司商業祕密的時候可能都得迴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