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關聯方的規定是什麼
其實公司在發展的過程當中,很有可能會和其他公司共同經營,這樣一來的話,雙方就形成了關聯的關係。那麼為了保證市場經濟體制的平衡,也確保雙方公司在關聯經營的過程當中,各自的股權和利益都能夠得到合理的分配,公司法當中對於關聯方是有相關規定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司法解釋關聯方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司法解釋關聯方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關於印發<特別納税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9]2號)第九條規定,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係,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係: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係等。
二、什麼是公司法中關聯關係?
我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四)款對“關聯關係”有較為明確的解釋:“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連關係。”利用關聯關係進行交易,即關聯交易。
對關聯關係作具體區分,主要有以下三種:
1、公司關聯,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二個子公司之間。
2、自然人關聯,兩個公司受二個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而該二個自然人關係為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親屬關係。
3、其他潛在的關聯,如簽署協議作出安排的利益關係,或者特殊關係。公司之間有關聯關係而進行業務交易,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且,也因有關聯關係,雙方交易有相當的透明度、信任度,可降低交易成本。
但利用關聯關係進行關聯交易也極有可以受到非市場因素的影響。比如,利用關聯關係進行交易達到轉移公司財產的目的,這樣就損害了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他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國的公司法當中對於關聯方的持股比例和相關的經營狀況,以及高層管理人員的職責等,都有着明確的規定。關聯方在進行經營的時候,雙方的權利和職責應該是相互制約的。其實公司關聯的表現形式也比較多,除了兩個公司之間的互相關聯經營以外,總公司和子公司也屬於關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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