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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是什麼

)、關聯交易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係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關聯交易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公司購併行動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財務監督、信息披露、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等一系列法律環境方面的問題。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監管暫行辦法》,將關聯交易稱為關連人士交易,將其列為重大交易,規定按必須披露交易的程序辦理,同時規定了幾種關聯人士交易可獲豁免。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披露》中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其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將視其為關聯方。這裏的控制是指有決定某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所謂重大影響,則是指對某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利,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2、種類。

《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第8條按交易的內容不同列舉了11種關聯交易:

(1)購買或銷售產品;

(2)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3)提供或接受勞務;

(4)代理;

(5)租賃;

(6)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成的貸款或權益性資金;

(7)擔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10)許可協議;

(11)關鍵管理人員的報酬。

此外,還可從以下不同角度對關聯交易予以分類:根據交易對公司及股東權益影響的大小,可將關聯交易分為輕微關聯交易,普通關聯交易,重要關聯交易;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可將關聯交易分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企業與關鍵人員之間的交易等;按交易的計價原則,可將關聯交易分為市場價交易、協議價交易、優惠價交易;按交易是否合法,可將關聯交易分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不公平關聯交易侵害少數股東權益

由於關聯交易是發生在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雙方相互瞭解,彼此信任,出現問題易於協調解決,交易能高效、有序地的進行,對於優化企業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盈利能力,及時籌措資金,降低投資機會成本,提高營運資金效率,保證企業生產經營快速發展,無疑是具有相當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關聯交易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們應看到,在關聯交易中,存在着不少不等價交易及虛假交易,損害了少數股東權益甚至出現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不等價的關聯交易,蓄意操縱公司業績,配合非法分子進行內幕交易及操縱股價的證券欺詐行為。這種違背誠信原則的關聯交易就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不公平關聯交易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不公平的資產買賣。在全球興起的兼併風潮中,不公平的資產買賣大量存在,這種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已屢屢成為購併方掠奪、鯨吞少數股東利益的一種隱蔽手段,即使在證券法律較為健全的西方國家,人們也驚歎兼併風潮使人類似乎又回到了洪荒年代。

2、在多數股東(控股股東)的支配下,公司違背其自身的真實意願為其關聯方提供擔保。這種擔保不是以相互間存在互惠條件為前提,而是由處於控股地位的多數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優勢而取得的,它不僅使公司徒增經營風險,也使少數股東的權益存在受損之虞。深滬兩地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顯示,存在部分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3、多數股東挪用上市公司配股得來的資金,或無償拖欠公司的貨款。上市公司配股得來的資金,應按配股説明書予以使用,但有的卻被其控股公司挪作他用。在公司與其母公司的關聯交易中,也存在母公司拖欠公司貨款而不計付逾期違約金的情況,該貨款在公司的帳簿中長期體現為應收款項。這些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必然損害少數股東的利益。

4、以公司債權抵充多數股東的債務。在民法理論上,債的混同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體時,引起的債的消滅。而上述行為將多數股東與公司混為一體,明顯違背了股東與公司相互獨立的原則,它必定侵害了少數股東在公司內的應得收益。

5、多數股東利用不公平關聯交易掠奪公司利潤。由於許多公司與對其控股的多數股東存在行業上的依存關係,多數股東可能利用其表決權的優勢,向其控股的公司高價出售原材料或低價購買產成品,甚至搶佔公司投資前景較好的項目,從而掠奪了公司的利潤,這種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給多數股東帶來了額外利潤,而損害了少數股東的利益。

6、利用不公平關聯交易,進行內幕交易等證券欺詐行為。所謂內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及市場管理人員,利用其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得尚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的行為。在公司的經營中,關聯交易必定會對公司的業績產生影響,多數股東處於優先獲得信息的有利地位,知道關聯交易何時發生及會產生何種後果,有可能產生內幕交易的非法行為,甚至出現少數股東利用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蓄意操縱公司利潤,使公司業績出現令人意外的變化,以達到進行內幕交易的證券欺詐活動。

法律的價值目標,應當是正義和效益兼顧,兩者不能偏廢。在不公平的關聯交易中,絕對的公司人格獨立原則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成為多數股東濫用支配權的保護傘,按效益價值觀衡量,資本多數決制度無疑是富有效益,濫用這一制度而引起的某些不公平關聯交易甚至在經濟上存在效益,但股東平等應同時體現股份平等及實質性平等,股東平等原則雖不禁止因股份數額不同而引起股東間的不平等結果,但基於正義之理念及實質性平等之追求,它禁止那些不具備正當理由的不平等待遇,不公平的關聯交易使少數股東承受不應當有的不平等。故基於正義價值觀,法律應不允許在關聯交易中濫用資本多數決制度而導致不公平,而應予以規範。

)、建立和完善相應預防措施,規範關聯交易。

對關聯交易可在事前採取各種積極措施,防止因資本多數決制度的濫用而導致不公平關聯交易的產生。這些預防措施大致有以下幾種:

1、披露制度。關聯交易應有足夠的透明度,使少數股東能予以監督。在立法上應明確關聯交易哪些是必須披露,哪些無須披露,哪些須經股東大會批准,哪些無須經批准。對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根據國家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上市公司需就關聯方關係、關聯方交易在招股説明書、上市公證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中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及中國債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編制1997年度中期報告的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必須在年度會計報表及中期報告中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方關係。在存在控制關係的情況下,不論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如下事項:

(1)企業經營性質或類型、名稱、法定代表、註冊地、註冊資本及其變化

(2)企業主營業務;

(3)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在發生關聯交易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金額或相應比例;

(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3)定價政策。對於關聯交易的披露制度,目前我國已有相當的法律規定,是否適合國情需經實踐進一步檢驗,但對於披露的範圍及交易的審批程序,仍須進一步明確。

這方面香港聯交所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按照香港聯交所的上市規則,關聯交易分為三類,其披露要求各不相同,較微的關聯交易可獲免向股東分佈或披露普通關聯交易須依有關關聯交易規定披露,披露的方式是儘快在報章上刊登一份載有交易摘要的新聞通告及在其下一次刊發的週年報告或在帳目內加入關聯交易的評細資料,較重要的關聯交易,需經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在就關聯交易條款達成協議後,應儘快通知聯交所,並在21日內向股東發送關於關聯交易的通告文件。

2、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指當某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在存在特別的利害關係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不得就該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這一制度有助於事先堵住多數股東濫用表決權的漏洞,從而預防損害少數股東權益的不公平關聯交易的產生。

3、評估制度。所謂資產評估,是指由中介機構專業人員根據有關數據資料,模擬市場對在一定時點上的資產價格所進行的估價和判斷,並通過資產評估報告表現出來。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是什麼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首先公司法當中的關聯交易的類型是比較多的,比如説代理,租賃、提供資金等等。但是各家公司在進行關聯的時候,需要充分分配好各家股東的利益,在經營過程當中要互相尊重,不允許有違規操作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