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是怎麼規定?
新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是怎麼規定?
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這裏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凡以上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被視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但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卻不相吻合。按市場經濟原則,一切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的原則下進行,而在關聯交易中由於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關聯關係,有利益上的牽扯,交易並不是在完全公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關聯交易客觀上可能給企業帶來或好或壞的影響。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係,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全面規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國十分重視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對有關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的定義與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詳細規定。關聯交易(Affiliate Transaction )——在香港一般也稱為關連交易,即簡體的關連交易。 是指你所擁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屬的子公司和關聯人之間的交易,這種交易要受到監管。
還有一個定義,這些公司和關聯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交易,附屬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總裁,或者是他的高級管理人員與甲方是一個聯繫人的方式,也屬於關聯關係。聯繫人是什麼呢?比如親戚,這些都屬於關聯關係。對這個關聯關係的管理,關聯交易的管理應該是保證一個公司不被掏空,對關聯關係嚴格的監管,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對關聯交易的監管,是保證董事不會出現違法違規最基本的法律規定。
我國新會計準則規定:關聯方交易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對於關聯交易,我國公司法是規定對於一方對另一方發生重大控制或者影響的時候就會形成一種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是兩個對等公司之間所簽署的不平等條約,雖然不違法,但是和經濟的基本原則是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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