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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聯關係舉例有哪些?

一、公司法關聯關係舉例有哪些?

公司法關聯關係舉例有哪些?

司法關聯關係舉例主要有:

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條)。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5條)。

相關知識:關聯關聯關係的界定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係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雖然 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係,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係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新公司法第217條對關聯關係進行了基本界定:“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這是公司法實現自己的法益目標、承擔自己使命的有力措施。

綜上所述,公司法當中對於某些特殊的關係都會用舉例的形式來做出專門的規定,這樣也是為了方便相關公司可以在適用法律維護權利的時候快速找到依據,而關聯關係中大多數都是公司內部的股東或者高級管理人的與自身的利益相關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