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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市關聯交易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在一些上市公司內部,股權結構複雜,一些大股東違規操作,進行關聯交易,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利於公司健康發展。對此,我國公司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明文禁止開展關聯交易。那麼公司法上市關聯交易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小編根據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公司法上市關聯交易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上市關聯交易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聯交易的後果是什麼?

公司的關聯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資關係或合同關係的不同主體之間所進行的交易,又稱為關聯方交易。公司關聯交易是一種經濟行為。正常的關聯交易,可以穩定公司業務,分散經營風險,有利於公司的發展;但實務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與從屬公司的關聯關係和控制地位,迫使從屬公司與自己或其他關聯方從事不利益的交易,損害從屬公司和少數股東利益的現象。

一些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通過與公司的關聯交易,隨意挪用公司資金,為自己或關聯方提供擔保,通過操縱交易條件等將公司的利潤轉移至關聯方,嚴重地損害公司、少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三、哪些人是關聯交易的主體?

與公司有關聯關係的五種人不得利用其與公司的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包括:

1、公司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董事會成員。

4、監事,是指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監事會成員。

5、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上市關聯交易方面條文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和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自己的權利進行關聯交易。如果對公司造成損害的,相關人員要承擔賠償責任。一旦大股東開展關聯交易,勢必會導致權力尋租,給廣大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