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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是否可以

被執行人,其實説白了就是在法院訴訟的過程當中,敗訴方就通常稱之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在一般情況下,都應該嚴格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履行自己的責任。大家都知道,公司法人和公司的法律責任這是緊密相連的。所以在下問當中小編特地為大家介紹的是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是否可以?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是否可以

一、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是否可以?

公司即法人,法人是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法人所欠債務當由法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通過了訴訟程序法院在執行時必須執行法人資產。

你所説的“法人”可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與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非合夥人或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也不能執行)是不能執行法人代表個人財產的。

二、全國法院被執行人是什麼意思呢?

被執行人是與申請執行人相對的,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勝訴方是申請執行人,敗訴方為被執行人,或者有負擔的一方為被執行人,另一方為申請執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法院判決履行了,就不會申請法院執行了。

民事訴訟中在法院對於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身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 被執行人信息就是敗訴方的個人基本情況及財產情況。

三、全國法院被執行人會受到哪些限制?

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組織或執行員,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本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原則上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幾種: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費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搜查;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執行文書中所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關單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對遲延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強制其支付遲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公司法人實際上指的就是公司,公司就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所以,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追加公司法人為被執行人。但是如果是法人代表的話,公司的債務不能有法人代表個人承擔。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