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不得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嗎?
執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這是一個頗為讓人糾結的問題。執行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進行追加,有的法院不予追加,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處理結果也大相徑庭,可謂“亂花漸欲迷人眼”。這不獨損害了司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也讓不少執行法官無所適從,不知如何處理為是?
司法實踐中,不少債權人在起訴時,只起訴了夫或妻的一方,法院也僅僅判決了夫或妻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而對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以及是否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審判階段沒有認定也沒有作出判決。但是,債權人在執行時,常常要求執行法官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那麼,能否追加未被判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呢?對此,最高法院最新的意見是明確的,不允許在執行程序中認定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不得在執行程序中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第一,最高法院最新判例認定不得追加
最高法院於2016年4月6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2015)執申字第111號執行裁定書,明確表明了申請執行人不得以被執行人所負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請求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的立場。
第二,最高院明確表明的最新立場不得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表達了不得在執行階段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也不得在執行程序中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立場。
綜上所述,雖然在因債務引發的司法案件中時常會出現債務人要求被執行人其配偶也加入到被執行人列之中,但在最高法院給出的意見中,卻明確表示了不允許執行人以被執行人所揹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請求將其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就是欠下債務的人本身,至於其家屬是否願意幫其還債,是不在法律約束的範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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