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執行中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指的是什麼

一、執行中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指的是什麼

執行中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指的是什麼

當需要執行被執行人配偶財產時,不需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可直接對其配偶名下財產視情況採取執行措施。具體操作時應當在執行裁定書上寫明執行的具體財產。若夫妻一方以正在執行的債務非共同債務,法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不當為由而提出異議,系對執行機構採取執行措施的財產概括主張實體權利時,該異議可視作案外人異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執行機構可就該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進行審查作出裁定,異議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證強制執行申請書的內容有什麼    

根據債權人某某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申請,經查,債權人某某與債務人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簽訂了《某合同》,並經某公證處公證〔公正書編號(2344)1字第4號〕,根據上述合同的規定,債務人某某應於某年某月某日將某(標的名稱、數量)償還給債權人某某;現債務人違反了合同的規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償還給債權人某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款的規定,特證明:債務人某某應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將欠款本金12000元、利息1000元,合計13000元償還給債權人某某。

逾期不付,債權人某某可持本公證書向某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某省某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某年某月某日

注意事項:

1、此格式適用於依據經過公正的合同簽定的還款(物)協議;

2、利息按原合同的規定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算;

3、物品應寫明名稱、規格、數量、質量、交付地點、方式等;

4、債權人或債務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5、裝訂公證書時,應將原公證書放在後面。

如果雙方簽訂了相關債務合同,並且到了相關機構進行了公證的話。若債務人逾期不還款的話,那麼債權人可以攜帶公證強制執行申請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條件的,法院會進行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