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中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嗎
一、執行中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嗎?
執行中是可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通過離婚析產、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組、關聯交易、財產混同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程序追回被轉移的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被執行人通過離婚析產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前妻或前夫)為被執行人。但是,申請執行人要承擔舉證責任。
但當需要執行被執行人配偶財產時,也是不需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可直接對其配偶名下財產視情況採取執行措施。具體操作時應當在執行裁定書上寫明執行的具體財產。若夫妻一方以正在執行的債務非共同債務,法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不當為由而提出異議,系對執行機構採取執行措施的財產概括主張實體權利時,該異議可視作案外人異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執行機構可就該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進行審查作出裁定,異議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有哪些?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將配偶列為被執行人是原告提供證據的責任;還必須確定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配偶的共同債務。只要有證據,追加配偶的申請是完全可以執行的。只要證據足夠充分正證明,法院就會同意執行人的請求,保護執行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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