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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發生新債務,在執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作為被執行人

離婚1.51W

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着直接通過執行程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序權利將產生極大影響。所以,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僅限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範圍,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則進行追加。現行執行依據中沒有明確夫妻雙方為共同債務人的,所以説,後續法院不能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債務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離婚前發生新債務,在執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作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