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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財產被第三人佔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若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如果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被執行人財產被第三人佔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