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中哪些情況可以追加被執行人?
一、在執行中哪些情況可以追加被執行人?
以下為追加被執行人的幾種法定情形:
1、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追加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為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3、追加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主體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二、被執行人主體變更的情況有什麼?
(1)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分立合併。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的,其權利義務由分立出來或合併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受。被執行人按法定程序為兩個或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資產佔原企業總資產比例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2)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作為被執行人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繼承人為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3)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的。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在執行時,可以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追加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分立合併時,被執行人的主體會進行變更。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繼承人作為被執行人。在執行時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的,需要變更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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