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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債務能否追加個人為被執行人

如果法院所宣判執行文書上所確定的債務來自夫妻共同債務,則可以追加個人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否則就不能追加個人為被執行人。所以該條件必須為夫妻必須在存續期間共同償還債務。

夫妻公司債務能否追加個人為被執行人

(一)、夫妻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並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於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二)、夫妻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三)、夫妻公司債務能否可以追加個人為被執行人

以下為追加被執行人的幾種法定情形:

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若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債務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則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否則就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所以正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是能否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前提條件。只有夫妻共同債務才能用夫妻共有財產來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為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所以説,夫妻公司是否可以追加個人為被執行人,必須是在法院裁定的執行文書上確定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條件為夫妻必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則不能追加個人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