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合夥企業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一、公司解散合夥企業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着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公司解散的流程是什麼?
1、登記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組應當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3、清償債務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上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通常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才決定要解散的,但如果是合夥企業的話,可能幾位合夥人之間有矛盾了,企業就會解散。不過,企業在正式解散之前都必須要通知債權人,處理好企業的債務債權關係才能依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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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悉權:即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2、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3、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