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公司法的聯繫與區別是什麼?
企業與公司法 ,公司法對於合夥企業屬於特別法,合夥企業一般以公司命名,公司法中投資主體是指組織,自然人,公司法的範圍包括所有投資者,公司法規定投資者可以以實物,貨幣或者等同於貨幣的財產進行投資,但是沒有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投資。
一、合夥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説合夥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合夥企業,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司法當然地適用於公司的成立、變更、解散等。現具體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對兩者方面進行比較。
二、投資主體之比較。
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企業法是特別法,那麼它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範或調整的一部分。合夥人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由合夥人投資的企業,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所以我們認為,合夥人企業法所調整或規範的投資對象是合夥人,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三、資本金制度之比較。
資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註冊資本制度,它指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兩部法律對出資方式有些差異。公司法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實物,也可以用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企業法有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原因在於中國的土地國有制度,投資者在還不便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四、組織形式之比較。
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沒有其他類型。而企業法則沒有具體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成為其他的企業形式比如説是合夥等,但其他企業形式外國投資者基本上沒有興趣去申請設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夠規範,另一方面的原因在於需要我國相關部門審批,因為企業法細則主要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在審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難通過。
五、投資者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什麼形式的公司,股東對公司責任以出資額為限。而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有些異同。我國外資企業實施細則十八條 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的無限責任,但從字裏行間來看,企業投資者是有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
綜上所述,企業與公司法,公司法規定了公司應當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股東對公司責任或者權益都是以出資額度為標準計算,企業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應當以公司的形式審批,否則很難通過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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