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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公司不發入職15天的員工工資是合法的嗎?

離職後公司不發入職15天的員工工資是合法的嗎?

現代社會,工作穩定是每一個人都向往的,有時候會選擇先就業再擇業,在進入職場之後,發現目前的工作不適合自己,就會果斷的辭職。那麼,如果入職十五天就想要辭職,而公司不發入職15天的員工工資,這是合法的嗎?如果要發的話,應該怎樣計算,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公司不發入職15天的員工工資,這是合法的嗎?

不合法,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是需要支付的。公司培訓所花費的相關費用可以要求員工賠償。

工資計算方法

當月入職和當月離職的員工當月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實際出勤天數。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一般離職手續

一般需提前30天向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提交辭職報告,按公司規定執行。其他特殊行業的離職,當事人需要向該行業主管單位進行報備,如藥師離職需要向藥監局進行變更註冊手續。 正式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1、如果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根據當事人工作崗位,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有些只需部門主管批准,有些崗位級別高的需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當事人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當事人需要按公司的《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各公司規定不同),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用人單位會在15日內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當事人應該落實辦理情況並索要相關書面辦理資料。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當事人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當事人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如果是試用期員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手續辦理也相對較簡單。 通常離職程序,每個公司的規定不一樣,有的可以比這些更復雜或更簡單。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閲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答案很明顯是不合法的,我國勞動法明確的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報酬,入職十五天應該還處於試用期階段,這個時候選擇離職應該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管怎樣,十五天的工資是必須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