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內容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的是關於那些違法情節嚴重並且已經達到犯罪程度的相關懲罰,而與刑法相伴而行的就是刑事訴訟法,其中規定的是刑法的程序上的相關問題。瞭解和學習刑訴法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本條是關於立案條件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立案的條件是,有犯罪事實和需要追施犯罪、犯罪未遂、即遂或中止。後者指該犯罪事實不屬於法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對於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由於是否立案與被害人的權益有重大關係,法律規定,不予立案時要將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內容講的是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即報案、控告和舉報的權利,大家在遇到有人在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時候,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或者舉報。如果犯罪的是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行使控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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