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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追討時間是多久,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這裏説的債務追討的時間,其實也就是法律上面規定的債務追討的訴訟時效。這在訴訟解決相關糾紛的時候是很重要的,那到底債務追討時間是多久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債務追討時間是多久,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一、債務追討時間是多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當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起訴,法律才可保護其合法權益;若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限,儘管其仍享有並可以行使起訴權,但失去了勝訴權,法院將以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就應收賬款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應收賬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則自應該索要時起算。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欠款,債務人承諾履行還款義務或債權人提起訴訟,原來的訴訟時效期間歸於無效,形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將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應收債權,債權人雖然喪失了勝訴權,但他還有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對於債務人來説,也並不完全失去履行債務的責任,只是這種履行不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而變成一種自然責任。債務人可以實際履行還款義務,雙方也可以就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達成還款協議。

二、債務追討中應提供的證據

(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個人債務追討訴訟應注意哪些問題?

1、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已權益時起兩年內向法院起訴。

2、起訴的法院:應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3、證據的收集:就手上目前的證據來看證明力還不夠.單憑匯款單不能獨立證明他欠款的事實,短信中也沒具體講明數額.因此證據方面有待更全面的收集。

4、如果勝訴,法院會依法執行,如果他沒有現金還款,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現實中,債權人追討債務的方式比較多,而訴訟只是其中的一種。如果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追討債務的話,那麼就不得不注意訴訟時效問題了。一般追討債務的訴訟時效為2年。

根據上述介紹,我們知道在追討債務的時候,這個訴訟時效一般是2年。要是當事人約定了有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則自應該索要時起算。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