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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税計税依據是什麼

消費税的計税依據分別採用從價和從量兩種計税方法:實行從價計税辦法徵税的應税消費品,計税依據為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税時,通常以每單位應税消費品的重量、容積或數量為計税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 第五條 消費税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税(以下簡稱複合計税)的辦法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額×比例税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數量×定額税率
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額×比例税率+銷售數量×定額税率
納税人銷售的應税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税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消費税計税依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