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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房產税徵收範圍與計税依據是什麼

企業房產税徵收範圍與計税依據是什麼

一、企業房產税收範圍

房產税的徵收範圍稱房產税“課税範圍”,具體指開徵房產税的地區。《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房產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企業房產計税依據

所謂計税餘值,是指依照税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後的餘額。其中: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税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後的房產餘值計徵房產税;沒有記載房屋原價,按照上述原則,並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按規定計徵房產税。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衞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起,計算原值;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結管起,計算原值。

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人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税。

(3)納税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4)對於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人房產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產税徵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房產税。

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税。

(6)在確定計税餘值時,房產原值的具體減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税餘值,又有利於平衡各地税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徵管效率。

如果納税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原值,在計徵房產税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對沒有房產原值的,應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屋的價值核定。在原值確定後,再根據當地所適用的扣除比例,計算確定房產餘值。對於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執行。

小編將答案簡單總結了一下,企業房產税徵收範圍主要是針對企業所屬的房產按照從價計徵或者從租計徵來收取的税種,同時房產税也只是針對商品房或者是經營性房屋才收取的,普通住房無需繳納。其計税依據也是以企業所屬的房屋房產的計税餘值來為基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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