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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營改增後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印花税計税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税?

營改增後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在全面營改增前,這個問題只有購銷合同和動產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涉及,而全面營改增後,更多的合同面臨這個問題(印花税13個税目中除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外有10個要涉及),如不動產租賃、產權轉移書據(如銷售不動產)等。對於這個問題,各地區規定有差異,有的規定印花税計税依據含增值税,有的規定不含增值税,而有的地區則不明確,由納税人自己跟着“感覺“走。

《關於營改增後契税房產税土地增值税個人所得税計税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税〔2016〕43號)的出台,讓更多的納税人傾向於認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合同金額應當不包含增值税。該文件規定:計徵契税的成交價格、計徵房產税的租金收入、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税應税收入,土地增值税納税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税。主張印花税計税依據不含增值税的一個強烈理由是:增值税屬於價外税,如作為印花税計税依據,則重複徵税。那麼,事實應當怎樣呢?

根據印花税相關政策的規定,印花税計税依據可能是合同金額(如購銷合同)、收取的費用(如貨物運輸合同)和收入(如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税條例制定於1988年,彼時,尚未開徵增值税,是否含增值税不是問題,如今,全面營改增,是否含增值税已經成為一個問題。那麼,該不該含呢?這個答案應當從《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上去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該法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四百七十條第五項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價款或者報酬”,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雙方對合同金額(或收取的費用、或收入)的約定,一方負有對標的物(或服務等)的交付(或提供)義務,另一方必定有給付價款的義務,而這個給付的金額也必定是含增值税的。如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合同價是200萬元,增值税是22萬元(新項目、一般計税),這樣的約定,雙方很清楚,購買方要向銷售方支付222萬元而不是200萬元。如果購買方未按期付款,雙方發生訴訟,甲方向乙方追償的,肯定不只是200萬元價款,還要有22萬元增值税款——即使價、税單獨標明,雙方對合同金額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222萬元,而不是200萬元。其他的合同也是如此。根據這個判斷,除去免徵增值税銷售(轉讓)合同外(合同金額也不可能含增值税),合同金額中,無論價、税是否分別標註,印花税的計税依據均應包含增值税,因為這正是合同法要保護的價款,也是印花税要徵税的本義。

上述就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營改增後印花税的計税依據相關信息。在我國境內,以書面形式立下的合同上的金額,按印花税相應税率貼花納税,即印花税的計税基礎是合同簽訂的金額。而在合同中,上面的金額一般都是含税金,所以印花税的計税依據均應包含增值税。其他具體問題,請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