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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税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消費税的計税依據分別採用從價和從量兩種計税方法。

消費税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實行從價計税辦法徵税的應税消費品,計税依據為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

(二)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税時,通常以每單位應税消費品的重量、容積或數量為計税依據。

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規程》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税務機關可要求納税人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税人申請註銷税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