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税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消費税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消費税的計税依據分別採用從價和從量兩種計税方法。實行從價計税辦法徵税的應税消費品,計税依據為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税時,通常以每單位應税消費品的重量、容積或數量為計税依據。
二、消費税如何計算?
(一)實行從價定率徵收的消費税的計税依據是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
1、企業銷售應税消費品
企業銷售應税消費品,應按其實際銷售額計算納税。這裏所説的銷售額是指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向購買方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納税人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税税款合併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税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税銷售額÷(1+增值税税率或徵收率)
2、上面所説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款項不包括在內: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税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3)其他價外費用,無論是否屬於納税人的收入,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徵税。
3、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税額的應税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收消費税。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併入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税。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併入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税消費品的適用税率徵收消費税。
4、對既作價隨同應税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税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併入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税消費品的適用税率徵收消費税。
(二)企業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
1、納税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税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徵收消費税。
2、納税人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税消費品,應當以納税人同類應税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税依據計算消費税。
3、消費税的計税依據分別採用從價和從量兩種計税方法。實行從價計税辦法徵税的應税消費品,計税依據為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
消費税的計算依據分別是採用從價和從量的兩種計税方法來計算的。從價計税的計税依據是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而想要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税時,一般都是按照每單位的重量容積以及數量等等來計算的,所以在計算消費税的時候要看是按照哪種方法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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